微型餐飲業的免用統一發票要走入歷史了嗎?

財政部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發布台財稅字第 11404664662 號令,宣布廢止《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並明定自民國 118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已售完

描述

財政部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發布台財稅字第 11404664662 號令,宣布廢止《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並明定自民國 118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這則消息一出,不少餐飲業者第一時間的疑問都是:是不是以後只要是小吃店、便當店、早餐店,就會全面被要求開發票?其實若把同日發布的配套函令與財政部說明一起看,便知道這是主管機關整併現行框架、回到正規管理架構中。

1. 原有制度

在原本的制度下,每月銷售額達新台幣 20 萬元時,原則上就會進入使用統一發票的範圍;不過實務上並不是所有業別都直接套用同一套標準,因為財政部過去另有「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這個分類,讓部分行業在查定每月銷售額時,可以不受一般使用統一發票標準限制。

所謂「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不只包含大眾化消費飲食店,也涵蓋電動玩具遊樂場所、稻米與麵粉等部分民生糧食零售業、攤販,以及其他屬季節性且交易零星的行業。也因為如此,過去餐飲業的發票制度看起來比其他行行業更有彈性,也容易讓民眾懷疑,怎麼有些店明明生意很好、卻不提供發票。

在這套舊制度中,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其實早就被特別納入管理。依據已公告廢止、但要到 118 年 1 月 1 日才正式停止適用的作業要點,適用對象包含: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等查定課徵營業人。若這些業者的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且具有連鎖或加盟經營、使用電子設備管理座位或叫號、透過網路銷售、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處理帳務,或其他足以認定已有開立發票能力的情況,稽徵機關就可以核定其改用統一發票。也就是說,過去並不是餐飲業完全不受 20 萬元門檻影響,而是多了一層由國稅局依經營能力判斷的特殊管理機制。

法規連結:https://law-out.mof.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8716

2. 修改後制度

這次修正最重要的地方,在於財政部把大眾化消費飲食店自「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的範圍中移除了。自 118 年 1 月 1 日起,大眾化消費飲食店若每月查定銷售額未達 20 萬元,仍屬小規模營業人,可繼續採查定課徵方式。但若已達 20 萬元則應使用統一發票,往後如早餐店、小吃店、便當店、自助餐店這類業者便不能自免於開立統一發票的義務與責任外。

財政部官方認為,現在收銀機發票、電子發票與雲端發票的導入已比過去方便許多,加上消費者越來越重視索取統一發票與對獎權益,因此大眾化消費飲食店逐步回到一般發票制度,已是相對合理的方向。同時財政部也希望讓店家未來在使用電子發票時,能更順利接軌行動支付與 KIOSK,進一步提高電子發票與雲端發票使用率,並便於節能減碳政策推動。

財政部公告: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5b9708af6662446ea4489852177ca6a4

3. 要注意什麼

對店家來說第一個要注意的重點是這次的生效時間。雖然廢止令與配套函令都已在 114 年 12 月 12 日公布,但真正生效日是 118 年 1 月 1 日。也就是說,現在到 117 年底之間仍屬制度過渡期,業者還有時間檢查自己的營運規模、收款方式與發票系統配置,不是自公告日期起就全面改制。

第二個重點,財政部雖然設了過渡緩衝,但這個緩衝不是無條件延續。依 114 年 12 月 12 日發布的新規範,自 115 年 1 月 1 日至 117 年 12 月 31 日,符合條件並申請核准的查定課徵營業人,如導入行動支付或具行動支付結帳功能的 KIOSK,即使每月銷售額已達 20 萬元,仍可能暫時免用統一發票、繼續按 1% 查定課徵。不過若單季行動支付比率為零、未達規定目標,或單季實際銷售額達 240 萬元,優惠就可能停止適用。

結語

這次財政部廢止《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主要目的是在調整小型餐飲業長年沿用的一套特殊例外制度。未來的對於已達一定營業規模的大眾化消費飲食店而言,自 118 年起將更明確地回到一般統一發票制度。「Centurion & Work 瑞誼商務中心」深耕初創,固定與業界廣受好評之專業會計師事務配合,多年來已協助數百家公司財會稅務服務、並提供大台北地區商業登記最低價,,我們關注與您相關的創業大小事、是您創業路上的好夥伴!祝您創業成功!

(責任編輯:鄭祤呈、執行編輯:江育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