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需要繳稅嗎?」,一次看懂網紅稅新制

【「我需要繳稅嗎?」,一次看懂網紅稅新制】

這次財政部把「網路創作/分享資訊」的營業稅規範寫成一份明確的辦法,等於把 YouTube 分潤、直播抖內、會員訂閱、平台打賞等收入,放回一般生意的課稅邏輯裡(不是新稅,而是把規則講清楚)。本篇讓網路創作者,能知道自己該怎麼做、何時要做,以及…

這次財政部把「網路創作/分享資訊」的營業稅規範寫成一份明確的辦法,等於把 YouTube 分潤、直播抖內、會員訂閱、平台打賞等收入,放回一般生意的課稅邏輯裡(不是新稅,而是把規則講清楚)。本篇讓網路創作者,能知道自己該怎麼做、何時要做,以及做錯的代價與補救空間。規範已於 2025 年 9 月 10 日發布,同步設有輔導期到 2026 年 6 月 30 日(申報繳納至 7 月 15 日前),輔導期內未依規定者免罰,但應主動補報補繳。

更新註(2026 年 8 月):本文原刊於 2025 年;網紅課稅免罰輔導期及部分課稅說明已有時效性更新,與原文不一致處以本註為準。

  • 免罰輔導期已結束:輔導期已於 2026 年 6 月 30 日結束,輔導期間的最後申報繳納期限為 2026 年 7 月 15 日。截至本次更新日,已不能再概括援用該輔導期主張免罰;輔導期屆滿後如經檢舉或調查,可能依法補稅及處罰。發現漏報時仍應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確認並辦理更正,是否符合其他免罰規定須依個案判斷。詳見財政部期限說明
  • 營業稅門檻不等於免除所有稅捐:在沒有固定營業場所、營業牌號或僱員等其他登記事由時,未達貨物十萬元或勞務五萬元起徵點,可能免辦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但不代表收入免繳所有稅捐。財政部已於 2025 年 12 月 23 日另行發布網紅綜合所得稅規範;不符合稅籍登記條件的個人網紅,其相關收入仍可能屬執行業務所得並須申報綜合所得稅。詳見財政部所得稅說明
  • 境外觀眾不一定直接適用零稅率:網紅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境內網紅如提供勞務給境內平臺,不論觀眾在境內或境外,原則上均適用百分之五;如提供給境外平臺,境內觀眾部分適用百分之五,境外觀眾部分才適用零稅率。若經核定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則適用百分之一。
  • 使用統一發票標準:官方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二十萬元,實際是否使用統一發票仍由主管稽徵機關依營業規模與交易情形核定,不宜僅以單一月份收入自行判定。

一、 什麼是「稅籍登記」

稅籍登記,就是向國稅局登記你是「營業人」,之後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營業稅。規範明確列出,境內網紅/網路創作者(個人在台灣經常性於社群、影音或線上媒體發表創作/分享資訊者)符合下列其一情形,就要依《營業稅法》第28條辦理稅籍登記:

在我國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

2. 具備營業牌號(「營業牌號」指在「營業登記」之前,一種被識別為有營業行為的「外在表徵」)。

3. 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

4. 透過網路銷售,且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貨物達10萬元、勞務達5萬元)。

* 貨物 10 萬/勞務 5 萬的起徵點(報稅門檻),是財政部自 2025 年起調整後的最新標準,低於起徵點者免繳營業稅。

* 若符合小規模營業人資格、可向國稅局申請免用統一發票,然仍須由稽徵機關決定是否可核准免用。

二、適用範圍

網紅把表演勞務(圖文、影音等)上傳到平台,平台播放廣告或提供付費服務,來自觀眾或廣告主的錢,再按合約分潤給網紅。關鍵在於「觀眾在哪裡」,如果觀眾在台灣,即使平台在境外,原則上就落入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若觀眾在境外,才有機會適用零稅率,原則包含以下:

網紅符合營業人要件,提供的表演勞務不屬於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

2. 平台從廣告主或付費觀眾取得勞務收入、網紅自平台取得的分潤收入。

3. 稅務規範除依勞務契約規定外(網紅&平台),同時須以觀眾所在地為考量。若付費/免付費觀眾於我國境內,則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

*判斷規範定義包含:境內/境外平台、境內/境外付費或免付費觀眾的認定,除住所或居所外,並參考裝置安裝地、手機國碼 886、帳單地址、銀行帳戶資訊、IP 位址、SIM 卡等訊息。

三、營業稅課徵方式

兩種常見身分

。一般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原則 5% 加值型營業稅,可扣抵進項,若銷售地認定為境外(例如境外觀眾收看),可適用零稅率。

。小規模營業人(查定課徵):通常發生在每月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實務以 20 萬為常見門檻),由稽徵機關按行業性質查定銷售額 × 1%核定繳納,且「沒有進項扣抵」這件事。

觀眾在台 vs. 海外:財政部舉例,若同一筆分潤收入中,80% 來自境內觀眾、20% 來自境外觀眾,一般營業人就對前者按 5% 計稅、後者得適用零稅率,若被核為查定課徵,原則上按 1% 查定稅率辦理。

三、繳稅案例

。案例 A|當月 4.8 萬,主要為直播抖內/會員

未達勞務起徵點 5 萬,且不具固定場所、牌號或僱用人員等要件者,該月可暫免辦理稅籍登記與繳納營業稅,連續或後續月份一旦達起徵點,應即辦理登記。

。案例 B|當月 12 萬,主要為直播會員與廣告分潤,觀眾 100% 在台灣

已達勞務起徵點(>5 萬),必須辦理稅籍登記。若經核為小規模(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多採查定 1%。

。案例 C|當月 25 萬,80% 在台、20% 海外(一般營業人)

已達到使用統一發票標準,屬一般營業人,原則 5%:

– 台灣觀眾部分:25 萬 × 80% × 5% = 10,000 元(可扣抵進項)。

– 海外觀眾部分:25 萬 × 20% × 0%(零稅率) = 0。

– 實際應納=銷項 10,000 − 可扣抵進項(依成本發票而定)。

* 注意:平台手續費不是營業稅率,是你的成本或分潤計算的一部分,營業稅的課稅基礎與觀眾所在地認定,請保留平台後台報表、合約及金流紀錄備查。輔導期內若有疏漏,先補登記、補申報、補繳,可免罰。

四、快速版 Q&A

Q:什麼情況需要辦理稅籍登記?

A:只要你屬「境內網紅/網路創作者」,且具有固定場所/牌號/僱用人員其一,或當月銷售額達起徵點(貨物 10 萬、勞務 5 萬)其一,就要辦理。每月達 20 萬則多半進入使用統一發票(一般營業人)範圍。

Q:什麼時候開始實施?

A:規範自 2025/09/10 公布生效,2025/09/10~2026/06/30 為輔導期,期間內未依規定辦登記、開發票、申報繳稅者,免依相關條文處罰,但應主動補報補繳。

Q:會影響到哪些人?

A:每月營收 5~20 萬的網路創作者為最主要受眾,因為達 5 萬(勞務)就要登記稅籍,但多數又未達 20 萬而仍屬小規模,實務上常被核為查定 1%課徵。若穩定超過 20 萬,則轉為一般營業人,採 5%(可扣進項),且可就境外觀眾部分適用零稅率。

結語

創作是你的本業,稅務只是讓營運更穩的基礎工程。這次把誰需要辦理稅籍登記、如何課稅、什麼時候該做講清楚。不是要嚇退創作者,而是幫大家把規則一次攤開,有固定場所就先登記,每月 5 萬起的勞務收入要納入營業稅評估,穩定 20 萬以上多半改走一般營業人、享進項扣抵,海外觀眾收入可享零稅率。只要把相關資料整理起來(平台後台、合約、金流),流程其實不複雜。若對報稅有疑問,「Centurion & Work 瑞誼商務中心」深耕初創,固定與業界廣受好評之專業會計師事務配合,多年來已協助數百家公司財會稅務服務、並提供大台北地區商業登記最低價,是您創業路上的好夥伴!祝您創業成功!


【「我需要繳稅嗎?」,一次看懂網紅稅新制】五個關鍵問答

問:哪些網紅或網路創作者需要辦理稅籍登記?

答:境內創作者只要在臺灣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符合任一情況就應辦理;若僅透過網路銷售,當月貨物銷售額達十萬元或勞務銷售額達五萬元,也應辦理稅籍登記。這兩項起徵點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

問:收入低於營業稅起徵點,就完全不必繳稅嗎?

答:不是。若沒有固定營業場所、營業牌號或僱員等其他登記事由,未達起徵點可能免辦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但網紅收入仍可能須申報綜合所得稅。未達營業稅門檻不等於所有稅捐都免除。

問:境外觀眾帶來的平臺分潤都能適用零稅率嗎?

答:不能只看觀眾所在地。境內網紅提供勞務給境內平臺時,不論觀眾在境內或境外,原則上均適用百分之五;提供給境外平臺時,境內觀眾部分適用百分之五,境外觀眾部分才適用零稅率。若境內網紅經核定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則適用百分之一。

問:一般營業人的百分之五與小規模營業人的百分之一有何不同?

答:使用統一發票的一般營業人原則上按百分之五計算,並可依規定扣抵進項稅額;經稽徵機關核定查定課徵的小規模營業人,原則上按查定銷售額的百分之一計算,不能比照一般營業人扣抵進項。使用統一發票的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二十萬元,實際身分仍由稽徵機關核定。

問:網紅課稅免罰輔導期結束後,發現漏報該怎麼辦?

答:免罰輔導期已於 2026 年 6 月 30 日結束,最後申報繳納期限為 2026 年 7 月 15 日。現在發現漏報,應保存平臺後臺報表、合約、分潤明細、金流及觀眾地區資料,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確認並辦理登記或更正申報;是否免罰須依個案是否已被調查及相關法規判斷,不能再直接援用已結束的輔導期。

(責任編輯:鄭祤呈 / 執行編輯:江育勝)


更多瑞誼專欄文章